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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再接受药物临床试验项目“药检报告”等材料备案的通知

来源:医学伦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:2020-07-06浏览:

广肿医伦[2020]4号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20版GCP)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。结合该规范第12条第(一)点:“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: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;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;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;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;研究者手册;现有的安全性资料;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;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;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……”;第21条:“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用药品有管理责任……”;第47条:“申办者负责药物试验期间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评估……”等要求,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对于药物临床试验项目,在其初审通过后,将不再接受以下材料的备案申请:1、与试验药品相关的质检、储存、管理等报告或说明;2、中心试验手册;3、药物说明书;4、CRF填写说明书;5、影像手册;6、申办方、CRO公司等所有企业资质证明(如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等)。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发布日起实施。

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

医学伦理委员会

2020年7月6日